《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广州职工医保政策有变化,涉及的主要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已参加灵活就业医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同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也有很大提高。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医保政策相比,对参保人员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一、取消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即住院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从7月1日起统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7月至9月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公共服务机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10月份起,地税部门将对仍在参加住院保险的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二、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策,《办法》实施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继续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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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有何影响?
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对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影响不大。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法》实施3个月内应当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新旧政策无缝衔接。三是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率10%比原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4%要高,但《办法》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加上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总体上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负担没有增加。
2、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者如何缴费?
《办法》实施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或按月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而《办法》实施后,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可以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延缴期间享受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延缴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转载自《今日从化》记者谢艺诗 通讯员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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