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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广州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面向法人)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4-25 17:07

  一、场地用地、配套设施

  (一)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偿用地,优先保障供应。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三)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存量闲置公益性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对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符合国家划拨目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

  (四)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临时变更使用功能举办养老机构设施。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

  (五)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格按照不低于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此类项目经批准调整计容部分建筑面积但未调整规划容积率或仅调整规划容积率的,按一般用地项目的补缴出让金标准的50%计收出让金。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增加的养老服务设施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销售。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2号)

  (六)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作办公用房或社区服务用房的(包括星光老年之家、老人饭堂等),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公有房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享受定向租赁的优惠政策,每期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到期后如需继续租用,可优先予以续租。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未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或已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文件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房管〔2018〕541号)、《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七)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按照国家、省和我市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价格、资金资助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支持。

  2.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用于举办经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可以不公开招租;租赁期限延长到15-20年,由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不需要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租赁底价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以养老服务用途评定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并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金合法合规的调整机制。其中,经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设施的,可以给予一定租金优惠,最低优惠租赁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的75%。

  3.租赁国有企业物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租赁期满,由市属、区属国有企业会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展评估,原承租主体经评估优秀的直接续签协议承租用于养老服务。

  文件依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利用国有企业物业开展养老服务的通知》(穗民〔2020〕79号)

  二、运营及服务支持

  (一)民办养老机构

  1.新增床位补贴: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新增床位资助标准每张一次性资助15000元,租赁新增床位10000元。

  2.护理补贴:收住本市户籍的老人,重度失能(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轻度、中度失能(二级护理)的补贴300元,完全自理(三级护理)的补贴200元。

  3.医养结合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一次性资助15万元,医疗定点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4.等级评定补贴:省五星级一次性资助20万元,四星级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三星级一次性资助5万元。被评为国家级星级机构的,按照省级标准的2倍给予资助。

  5.机构延伸服务补贴: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延伸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程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4号)有关规定,提供日间托老服务、康复护理类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评估为合格的,给予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文件依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1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6号)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1.运营经费: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每年不少于200万元。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每年每个不少于60万元,具体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确定。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互助安居点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3万元,其中设立助餐配餐功能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每年每个不少于5万元。

  2.服务补贴: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定级,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化程度、服务人次数、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差别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评估定级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其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管、康复护理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 (每次不少于 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4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助餐配餐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2018〕323号)

  (三)社会力量独立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创办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产权或租赁物业举办,场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及以上300平方米以内(不含300平方米),年服务量达到18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15万元创办补贴;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量达到25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20万元。

  2.运营服务补贴:经各区民政局评定为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定,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1-6级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可享受送餐补贴,其中,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1-3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4-6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4元;按实际就餐人次享受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采取自建厨房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3元,采取其他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1.5元。养老机构、护理站和家政企业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延伸服务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的运营支持。

  3.星级评定补贴: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5万元,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A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4.医养结合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1000人次的,可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医养结合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

  文件依据:《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家政+养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家政+养老”,为居家老人提供社会化生活照料服务。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享受服务项目补贴、价格减免、创办补贴、运营补贴、星级评定补贴等政策优惠。

  文件依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家政+养老”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民〔2019〕55号)

  三、税费优惠

  (一)税收减免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4.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

  (二)费用优惠

  1.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明确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5.交通部门收取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指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

  文件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录见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8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2014〕843号)、《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15〕15号)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按规定相应减免。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

  3.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文件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三)其他支持

  民办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该服务机构决策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

  文件依据:《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四、“放管服”改革措施

  (一)机构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备案管理。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文件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

  (二)消防审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依法取得产权证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无需办理土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2019〕2号)、《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三)环评管理。养老院等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或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网上备案,其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免于环评管理。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2019〕2号)

  (四)食品安全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以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作为规划依据申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

  (五)医疗卫生本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且是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诊疗服务的,无需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

  (六)全面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设立民办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境外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

  五、人才扶持

  (一)从业人员补贴

  1.对入职养老机构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三年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不等的就业补贴;对入职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满10年的养老护理员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不等的岗位补贴

  文件依据:《广州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穗民〔2016〕395 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4号)

  2.对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5年、满10年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不等的岗位补贴。

  文件依据:《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积分入户等政策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纳入紧缺职业目录,在积分制入户、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穗民〔2016〕395 号)、《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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