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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来源:从化区 发布时间:2020-05-05 15:00

  目录

  一、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一)广东省相关政策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先进制造业创新行动计划的意见》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7.《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的通知》

  8.《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1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12.《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13.《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14.《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15.《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16.《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17.《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18.《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19.《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从化区相关政策文件

  1.《从化区引进和培育高效益优质企业的扶持措施》

  2.《从化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二、金融类相关政策

  (一)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二)从化区相关政策文件

  1.《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2.《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温泉财富小镇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一)广东省相关政策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粤府〔2017〕90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各地市要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市、县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省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要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已降到0.5%的可进一步降到0.4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东省内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核电,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利用改革成果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出台蓄冷电价政策,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通过上述措施,平均降低我省销售电价约6分/千瓦时。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省、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投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四分之一以上,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由120多项优化整合为80项左右。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全省性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清理各地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支持试点城市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17—2020年省财政对“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建设,以珠江西岸为龙头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为方向的万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补助。充分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制造业的研发、中试、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2017—2020年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详见粤府〔2017〕90号文件)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二)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依法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承租方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三)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土地续期使用制度。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向出让(租)方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出让(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出让(租赁)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详见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件)

  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

  文号: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

  政策主要内容: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奖补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实施地在广东省范围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2.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3.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奖励标准:奖补资金是从2015年起,分别由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详见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文件)

  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文号:粤财工〔2015〕246号

  政策主要内容: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2.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3.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4.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注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提高技术成熟程度,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并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5.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

  资金申报:1.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补助进行合规性审核,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按其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2.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预算额度内确定补助金额,可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并预下达资金,由各地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后的资金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补助。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详见粤财工〔2015〕246号文件)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粤府〔2017〕12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根据国家有关部署,逐步推进以下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金融业领域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各地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四)支持研发创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7-2022年,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全省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依托境外机构境内本外币账户(NRA)体系探索开展“NRA+”试点,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双向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用。支持跨国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积极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试点资格以及开展外币结算业务。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捆绑式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推行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我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当地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待遇,其中境内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广东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鼓励各地推广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并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广东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逐步在全省推广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详见粤府〔2017〕125号文件)

  (二)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先进制造业创新行动计划的意见》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16〕1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发展创新型企业行动。1.引进培育创新型龙头企业。围绕《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对标国内外一流企业开展“靶向招商”,优先引进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高端创新型制造业企业,对落户我市投资额超5亿元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市、区按7∶3的比例出资奖励50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我市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本地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高科技龙头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对成功迁入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鼓励本地上市企业通过增发等资本运作收购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到2020年,新引进和培育400家产值10亿元以上创新型龙头企业。2.倍增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各类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搭建各类创新型企业服务平台,对各创新型中小企业向政府公布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金融、工商、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按一定比例进行事后奖补。对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孵化产生的各类创新型企业予以奖励。加大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广州)的建设力度,引进一批中外合资合作创新型企业落户广州,每家予以不少于20万元奖励。到2020年,力争培育各类创新型中小企业超过6000家。3.鼓励传统优势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传统优势企业依托产业链优势环节开展内部创新,通过内部裂变产生新企业,并通过市级基金引导设立基金投资创新型项目。对创新能力强、增长较快和上新台阶的骨干工业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优势企业运用新技术、新生产模式对传统产品升级换代,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定制化制造、成套型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转型。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的5%给予补贴。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且投保并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企业,市财政按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保费补贴。研究制定《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的企业,按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配套支持政策(各级政府对保费补贴累计不超过保费)。对于采购或租赁本市制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业机器人整机、成套设备的,分别按不高于售价或租赁费的20%、10%给予补贴,整套设备累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套。鼓励优势企业组团投资新能源电池、汽车电子芯片、减速器等产业核心零部件和进行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40%的资助,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建设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行动。1.推动设立国家级高层次研究机构。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优势产业设立国家级研发机构,争取1—2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广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设立,按照参与投资额10%给予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我市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鼓励企业自主设立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自主设立产业创新研究院等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院所。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社会资源以众包方式建立轻资产的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每家予以不少于10万元奖励。鼓励以用户为中心,以龙头企业为支撑进行“用产学研”协同创新。扶持同行业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应用,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到2020年,新增不少于2000家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培育认定500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0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支持创新团队行动。1.多渠道引进创新团队。鼓励企业通过平台入驻、专项招标、项目收购等渠道积极引入国内外研发、运营团队,对专项招标结果优秀的创新团队额外给予招标金额的50%奖励,单个不超过200万元;对项目收购引入的创新团队,政府相关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2.加大对创新团队的激励。推动科研团队参与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采取专利入股等方式促进研发成果产业化,将专项招标奖励与组建创新型企业挂钩。鼓励企业实施研发人员持股或股权激励制度,推进研发团队与经营团队紧密融合,鼓励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研发团队投资入股。支持和鼓励创新团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引导各类基金投资创新团队和优秀项目。

  (四)打造先进制造业创新载体行动。1.加强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通过依托优势龙头企业和引入有实力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采用众筹模式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引导和鼓励园区运营主体加强产业规划引领,建设基础设施完备、服务水平先进、产城融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园区运营主体开展园区发展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补贴或贷款贴息,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众筹模式建设园区,政府相关基金优先参股支持众筹企业建设项目。加强市、区两级对工业用地储备的支持力度,中心城区外各区要保障土地储备资金,提前收储一定数量工业用地用于招商项目落地,实施工业用地成片连片收储,提前做好用地规划、土地征收等工作。2.增加先进制造业用房供应。到2020年,通过盘活存量、新建开发、鼓励出租等多种方式提供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鼓励和引导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优先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解决生产及配套用房,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以中心城区旧厂房更新和城中村改造为契机,建设一批都市创新型企业集聚区、制造业总部集聚区和生产服务业功能区,鼓励创新型企业先期参与城市更新方案制订,对按照产业更新计划成功改造的集聚区依据改造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300万元。(详见穗府〔2016〕15号文件)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17〕21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包括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围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包括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投入、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项目落地建设服务效率、降低企业转型发展成本、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工商登记方式、简化商品进出口环节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价格秩序、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包括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补贴政策;(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包括推进能源等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合理控制企业用气成本、合理控制企业用水成本、完善车用燃气价格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用地费用;(六)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包括严格落实免费通行政策、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大力清理公交和客运站场收费、深入推进港口机场铁路价格改革、严格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继续推进物流园区相关服务升级改造、不断提高物流效率;(七)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包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切实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企业目标成本管理。(详见穗府〔2017〕21号文件)

  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字〔2017〕19号

  政策主要内容: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筹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试点设立供应链金融引导基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对利用平台融资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动产融资扶持机制,对提供动产融资的银行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建设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安排新增资金按不超过区财政出资额40%的比例配资,支持有条件的区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适应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允许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自行改造,过渡期5年;改造后房屋整体确权不分割转让、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过渡期满后,需改变用地性质的,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区政府在产业园区范围内建设标准厂房,优先给予用地指标支持,建成的标准厂房可分幢、分层对园区内企业分割转让;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推动市属龙头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确认应付账款;试点设立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向创新创业、科技型企业提供短期低息小额政策性贷款;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每年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列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库,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搭建风险投资机构与入库企业对接平台;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推动“个转企”无负担过渡,对“个转企”小微企业前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代理记账费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重点并购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成长性产业,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对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企业,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满一年的,按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对并购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和存量总部企业,按照产业分类和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对总部企业租用、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基地给予支持。

  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制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培育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质的中小微企业,提高普惠性扶持政策资助比例和限额,对中小微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补助,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对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商标金奖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给予辅导服务和奖励;简化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手续,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和厂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用地权属清晰的,可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和办理房屋分割转让等手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创新小巨人树标提质行动。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对龙头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共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给予补助;支持企业承担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对企业申报取得“军工四证”的给予奖励。

  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成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企业孵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推动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建立覆盖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的全链条科技信贷服务;对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羊城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以及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的民营企业人才,给予资助、补贴和奖励。将民营企业人才纳入广州市“菁英计划”公派留学项目、“岭南英杰工程”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培养范围;制定基础人才分类住房保障办法,经认定后的民营企业人才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服务。对经认定的行业紧缺专业技术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详见穗字〔2017〕19号文件)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规〔2017〕6号

  政策主要内容:国有土地上旧厂房自行改造项目,经批准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扣减已缴纳的原用途土地出让金的未使用年限部分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经批准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如改造前后用途均为工业用途的,按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工业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改造开发后土地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中,教育、医疗、体育可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科研用地在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市级以上驻穗科研机构的科研用途用地,科研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余商务设施性质科研用地原自有部分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40%、增容部分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70%计收土地出让金。上述情形项目均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和违反相关规定须按照商服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内容。国有土地上旧厂房自行改造的,允许不改变用地性质,按照规划提高容积率自行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改造后的房屋不分割转让的,可不增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分割转让的,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穗国土规划〔2016〕278号)计收土地出让金。(详见穗府规〔2017〕6号文件)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穗府办〔2015〕8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突出总部企业人才奖励。《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办公用房补贴和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名个人贡献奖除外,下同)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二)增强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开立广州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结婚证、计生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三)增强总部企业人才竞争优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和办理入户、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四)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区域覆盖全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均按照《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区域范围覆盖全市。(五)支持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总部企业或同类别、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在《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总部功能区内新建总部大楼的,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作为广州总部企业办公用地。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用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整体确权、限制转让等限制性条件综合确定。(详见穗府办〔2015〕8号文件)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穗府办函〔2016〕168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加强金融支持。设立广州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基金。由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出资,吸引整车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形成100亿元以上的广州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基金,支持我市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基地内汽车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品牌汽车、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其中,投资于广州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投资金额比例不低于20%。支持以园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申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广东省专项建设基金股权投资支持。

  (二)加大用地支持。优先将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各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报批方案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规划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出让方案由区政府审批。对落户基地的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且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三)加大招商支持。鼓励引进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对标国内外一流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展“靶向招商”,新引进的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对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场址、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市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0万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支持本地骨干龙头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国际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对成功迁入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各有关区政府应制定配套的汽车零部件产业招商政策并确保政策及时到位。鼓励引入招商载体。对园区运营管理公司以及招商机构、依法注册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引进汽车零部件产业项目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的汽车零部件新项目,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首个入统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鼓励我市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进一步加大对广州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支持力度。

  (四)鼓励开展核心技术研发攻关。鼓励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整车企业加强与掌握汽车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的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攻关关键汽车零部件及核心技术,市科学技术经费给予支持。对成立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励,每家中心最高奖励2000万元,市、区按7︰3比例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按照支出额度小于1亿元、大于1亿元小于5亿元、大于5亿元小于10亿元、大于10亿元四个标准予以补助,最高可达研发支出额的5%。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鼓励引进和建设汽车零部件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市、区政府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提供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经费资助及补贴。支持汽车零部件企业依托产业链优势环节开展内部创新,通过内部裂变产生新企业。对裂变新成立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详见穗府办函〔2016〕168号文件)

  7.《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统计局

  文号:穗工信函〔2017〕2319号

  政策主要内容: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粤经信技改〔2014〕355号)内行业领域的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绿色发展,采用事后奖补方式进行扶持。申报企业应是在广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详见穗工信函〔2017〕2319号文件)

  8.《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发布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号:穗工信函〔2018〕17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为落实广州市建设制造强市战略,贯彻“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结构优化、融合发展、绿色低碳、开放发展”六大指导方针,聚焦构建协同制造、协同创新体系,不断提高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的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启动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征集工作。(一)资金支持的原则与重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集中、突出重点、雪中送炭、滚动支持”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穗府〔2017〕2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招引工作,设立技术改造、创新应用、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等四个专题。(二)资金支持方式。本批项目申报指南有补助、奖励、贴息、直接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三)项目申报的基础性要求。项目的申报应根据本指南的对应专题方向提出申请;除本通知中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军工研发合同补助、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外,同一项目只能申报本指南中的一个方向;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财政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项目除外);给予同一项目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属于竞争性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最多扶持2项。(四)项目组织方式。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材料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评审、公示等程序,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项目扶持资金。(详见《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体申报条件以当年下达的通知为准)

  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15〕10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设立市科技创新券。由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目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鼓励广州地区科技服务机构为珠三角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政府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按政府购买方式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并在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优先选择广州地区企业或机构。

  (四)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制度。鼓励企业以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以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等多种方式建设研发机构。市财政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加强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按一定标准组建企业研发机构。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市、区(县级市)分别按财政补助经费的60%和40%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另行制定。

  (五)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

  (七)建立支持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投资新机制。市财政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通过委托投资和循环使用,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广州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详见穗府〔2015〕10号文件)

  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穗府办〔2015〕2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各区(县级市)应逐步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市区(县级市)联动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成立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对投资于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

  (二)设立广州市重大科技专项投资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加强我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综合采取创业投资、股权资助、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营造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对在广州地区注册并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给予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在广州地区注册并帮助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给予众筹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四)建立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风险补偿金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金按一定比例对贷款银行本金损失给予补偿,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六)创新银行科技信贷支持模式。设立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和新型信贷产品模式,发放不低于十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科技信贷额度,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型信贷产品投放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金的50%分担损失。推动省市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在孵企业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与孵化器补偿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风险损失,市财政对孵化器补偿资金中单个项目的本金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担保及再担保等业务,与银行机构建立多元化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模式。此外,还包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实行贴息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及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园区并给予一定扶持奖励等。(详见穗府办〔2015〕26号文件)

  1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穗府办〔2014〕61号

  政策主要内容:在原有划拨科研用地上新建、扩建孵化器的,用地性质继续按划拨用地处理,其中,事业单位的科研用地相关容积率可适当提高;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且符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利用其他商务设施用地新建孵化器的,可按相应地段综合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70%设定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允许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调整为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在现有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建筑物基础上通过扩建改建建设孵化器的,可适当提高容积率;支持、鼓励国有、民营资本和龙头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链,建设专业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专业孵化器;除提供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专业技术平台建设补助、购买专业技术服务补贴、聘请专业导师补贴等优惠外,优先落实其孵化期间用地、资金、人才等资源需求,毕业后优先向专业园区推介落户,各区、县级市政府应积极配合,主动承接,并给予我市和本区、县级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支持。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毕业企业落户我市成效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毕业、企业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助、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孵化器采购服务补助、在孵企业融资补助、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等。(详见穗府办〔2014〕61号文件)

  12.《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统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穗科信〔2014〕2号

  政策主要内容:补助对象: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补助方式及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途径分别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依据。2.其他企业。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后补助依据。

  补助标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1.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2.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3.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4.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详见穗科信〔2014〕2号文件)

  13.《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文号:穗科创〔2015〕12号

  政策主要内容: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给予总额度为100万元的扶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1.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2.企业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3.企业研发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详见穗科创〔2015〕12号文件)

  14.《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商务电商〔2017〕11号

  政策主要内容:支持对象: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及其他相关单位;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归还的财政资金;3.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支持方向:1.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电子商务企业模式创新或升级改造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项目;电子商务集聚区(基地、产业园区、孵化园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包括零售、贸易、会展等商贸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项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农村电子商务项目;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市企业等奖励;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项目,支持信用、认证、统计、第三方支付、电商代运营、培训、咨询、标准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项目。2.商贸物流发展项目。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商贸物流园区、物流基地、自动化物流仓储中心项目;城市配送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城市集中配送、社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城市物流配送企业与连锁经营实体、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组织合作、城乡商贸物流配送项目;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包括现代化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冷链运输设施设备、车辆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现代冷链技术应用、冷链物流标准应用及推广项目;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包括围绕标准化托盘,服务流程及操作的标准化、标准体系研究、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及推广应用、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网点建设、标准化托盘推广应用项目;电商物流发展建设项目。包括电商物流信息化建设、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建设项目;商贸物流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与商贸业对接平台、标准化平台,以及商贸物流信用、认证、统计、培训、咨询、标准化宣贯等相关配套服务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商贸流通领域物流项目。

  扶持方式:根据项目进度情况,采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3种方式安排使用。1.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项目已实际发生费用,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2.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对经认定的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00万元扶持。对申请时已建设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3.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原则上贴息额不超过利息额的30%,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详见穗商务电商〔2017〕11号文件)

  15.《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商务会〔2017〕18号

  政策主要内容:支持对象: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申报项目无被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符合当年度会展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支持方向:1.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对在我市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展览面积增长的展览项目给予奖励;对在我市开发运营应用的、功能完备的数字会展项目给予奖励。2.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和行业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会议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会议给予奖励。3.会展服务:对我市专业展馆主要设施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会展搭建服务企业给予奖励。4.展览业国际化:对我市企业在境外举办的展览项目给予奖励;对有利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开拓国际市场展会项目给予展位费补助;对我市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机构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机构及品牌项目等,有利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对广州会展业进行宣传推广、人才培训、专题研究等项目。(详见穗商务会〔2017〕18号文件)

  16.《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商务建〔2017〕2号

  政策主要内容:支持对象: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近三年在税收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方向:1零售商业功能区(街)、商业综合体(含购物中心)项目;现代专业市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项目;商旅文融合功能区及项目;肉菜农贸市场项目;促进商业功能区发展的活动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支持,或当年需重点支持的项目。

  支持方式:根据项目进度情况,采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3种方式安排使用。对已完成且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对已完成且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对在建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服务民生、公益性强的,或市重点支持、引导的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或补助。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详见穗商务建〔2017〕2号文件)

  17.《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商务商贸[2017]8号

  政策主要内容:支持方向:1.零售业发展项目。品牌零售企业品牌推广、门店拓展、升级改造和配送中心建设;实体零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零售业标准化建设;消费促进类活动。2.餐饮业发展项目。美食街、美食集聚区;国家级酒家,品牌餐饮企业品牌推广、门店拓展及升级改造;中央厨房及食材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餐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餐饮标准化建设;原材料供应基地建设。3.老字号发展项目。老字号集聚区建设;老字号企业门店拓展及升级改造项目;老字号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老字号品牌及文化推广项目。4.民生服务类项目。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仓库改造建设及平台建设项目;市场监测平台建设及稳定市场供应建设项目;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品牌推广、门店拓展及升级改造;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训基地建设。5.推动行业发展及宣传推广等公益性强的项目。6.零售餐饮住宿业2016年度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

  支持标准:1.支持方向中第1至4项,支持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2.零售餐饮住宿业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金。3.推动行业发展及宣传推广等公益性强的项目:对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4.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对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资金。(详见穗商务商贸[2017]8号文件)

  18.《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商务秩〔2017〕29号

  政策主要内容:主要用于诚信平台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系统安装与调试、服务器等系统硬件设备的购置、平台运行维护推广等费用。商务诚信建设方向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达到验收标准且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方向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达到验收标准且评审通过的项目,参照不同节点硬件系统及工程改造、通讯链路等总费用预算标准,按节点项目投资不超过80%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详见穗商务秩〔2017〕29号文件)

  19.《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商务规字〔2017〕6号

  政策主要内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1.促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用于支持深化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促进商贸流通转型升级,发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商业保理等新业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和发展民生商业,提升商贸流通高端化、信息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2.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于支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发展外贸新业态,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3.促进国际会、展、奖目的地城市建设。用于支持会展业开拓创新,发展壮大会展产业链,促进会展业功能和布局优化,进一步提升会、展、奖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4.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用于支持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促进服务外包发展。5.促进全球高端要素配置。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引进和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协调发展。6.支持营造良好商务环境。推进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贸易便利化,推动商务公共服务与监管体系、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健康发展。7.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和事项。(详见穗商务规字〔2017〕6号文件)

  (三)从化区相关政策文件

  1.《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引进和培育高效益优质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从府办〔2017〕2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优质企业的认定。在我区工商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环节在我区外为主,纳税和经济统计在我区内为主,并且对我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程度的,可认定为空间资源节约、经济社会效益高的优质企业;大型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我区工商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实体在我区为主,投资额大、产业带动强的,可认定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重大的优质企业。

  (二)优质企业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拨付方式。奖励条件:优质企业在年度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同时经我区统计部门核定为规上工业或限上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申报奖励,贡献额度不跨年累计。奖励标准:1.由区财政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2.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优质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镇街园区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区优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另行给予扶持奖励,资金由镇街园区在区财政安排的优质企业专项资金中自行解决(原则上对企业的奖励比例应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确定基数比例,可采用递进制计算,最高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0%);根据企业的贡献,对企业一年所获优质企业奖励金额不作限制。3.对成功引入优质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均非公职性质的),可由镇街园区给予中介奖励。中介机构或个人的中介奖励资格,需经镇街园区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区优质企业办备案。中介奖励与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同时申报和拨付,由镇街园区在区财政安排的优质企业专项资金中自行解决。原则上对中介和企业的奖励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5%,可采用递进制计算。(详见从府办〔2017〕25号文件)

  2.《从化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发文单位: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从府办〔2018〕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和条件。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从化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一)工业企业适用范围:医药及医疗器械、汽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日用化学品、电子信息、电气机械、高端装备制造与新材料、食品等制造业,以及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与健康、智能装备和前沿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含增资扩产、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二)工业企业适用条件: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的(含地价,以有效票据或审计报告为准,下同)工业企业。2、通过租地、租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企业间转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租金、土地转让金,以有效票据或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工业企业。3、经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的工业企业。4、对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重大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认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给予更大的扶持。(三)商贸服务业企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批发和零售业、租赁、文化创意(含动漫产业园区及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电子商务、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四)商贸服务业企业适用条件: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企业间转让取得土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8000万元以上;租用场地经营的,设备和装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2、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每年达100万元以上。二、扶持措施。(一)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奖励:按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二)经营贡献奖:按照当年比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三)转型升级奖励: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产业联动发展奖励:1、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按照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产生的新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五)高管人才奖励: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详见从府办〔2018〕5号文件)

  3.《从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正在制订中)

  二、金融类相关政策

  (一)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13〕11号

  政策主要内容:扶持资金使用对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奖励在广州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补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奖励新设股权投资机构;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奖励经费;给予广州地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补贴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补贴金融文化发展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对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广州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广州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2.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对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对新设立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新设立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在穗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现有在穗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组织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补贴:1.对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给予相关扶持奖励。2.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补贴。4.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按照当年累计发放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5.对当年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排名前20名且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担保业务发生额给予0.1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6.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按贷款新增量和新增占比加权计算进行排名,对排名前6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1.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广州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股权投资机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6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设立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对相关机构和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创新给予奖励,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20名,奖金各30万元。2.鼓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金融课题研究,金融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3.对广州金融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个人,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

  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1.设立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建成金融高端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的综合性平台,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2.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年50万元的研究资金支持。3.对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4.对广州地区金融领域经认定和评定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5.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事项,由相关部门给予便捷服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给予相关户口指标安排。

  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1.对举办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2.对设立广州金融博物馆等金融文化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对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金融文化发展等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4.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园区、信用村镇建设试点的,每个试点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贴,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5.对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详见穗府〔2013〕11号文件)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穗府办〔2015〕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享受奖励后5年内注册地址变更为不在广州或注销的,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金融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按该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政策。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详见穗府办〔2015〕5号文件)

  (二)从化区相关政策文件

  1.《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从府办〔2016〕67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享受奖励及补贴的金融机构应满足的条件。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补贴。1.办公用房补助;2.落户奖励;3.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2.《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温泉财富小镇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从府办〔2016〕75号

  政策主要内容:适用对象:(一)在从化区注册且财政贡献在从化区的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温泉财富小镇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广州温泉财富小镇)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2.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温泉财富小镇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3.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4.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金融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金融机构。5.经从化区政府批准的促进广州温泉财富小镇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二)在从化区注册且财政贡献在从化区,同时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1.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下同)。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奖励方式:1.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在公司设立三年内按3:3:4比例分期兑现)、租房补助和办公用房装修补助;2.申请落户奖励;3.申请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原则上按季度兑现拨付,对地方经济贡献重大的企业(每月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度申报和兑现;4.申请上市扶持,包括上市补助、新三板补助等。(详见从府办〔2016〕7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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