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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 出游须守纪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18 11:37
从案说纪
出游须守纪 出国旅游要报备,擅改路线欲瞒天。 “想去就去”有代价,自食苦果不堪怜。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6日至11日,我区某单位工作人员邓某经组织批准,自费前往新加坡旅游。2019年7月7日,邓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路线由新加坡入境印度尼西亚,逗留游玩4天经新加坡回国。行程结束后,邓某未如实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直至2023年被巡察发现问题,邓某仍未向单位报告其擅自更改出国(境)路线的情况。邓某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邓某作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淡薄,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不入脑入心,思想自由散漫,行为“自由放纵”,明知出国(境)路线变更需要及时报告、报备,却存在组织不会翻查其出国(境)记录、无人知道其擅自变更路线的侥幸心理,整个过程中都未如实向组织报告,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法规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