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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 “借”之有道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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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之有道

借钱借物皆有道,公私不分入歧途。

权力滥用有代价,彼时欢笑此时哭。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我区某单位科室负责人杨某,向管理和服务的15家企业及相关人员借款共计112万元,截至案发尚有30万元未归还。杨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3年11月,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降为管理岗位十级职员)处分,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二、案例分析

  杨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貌似并没有损害各方经济利益,但这种借用行为是建立在不平等主体关系之上的,其背后是利用公权力的隐性胁迫,完全不同于民间借贷行为。杨某利用的是手中的公权力,其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破坏了亲清政商关系,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三、法规链接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第一款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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