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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 莫伸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29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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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

套现私设“小金库”,违规列支刮歪风。

敢把公款作私用,党纪国法岂能容?

  一、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5年3月,我区某国企法定代表人、经理谢某伙同出纳、会计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小额维修工程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330万余元私设“小金库”。谢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其所在国企还存在现金管理混乱、违规列支费用等问题。2022年10月,谢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享受的退休待遇被取消。经法院判决,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

  谢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资金管理混乱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还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三、法规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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