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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 莫贪“分红”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31 11:26
莫贪“分红”
当官发财两条道,脚踩两船站不牢。
违规营利获分红,党纪处分终难逃。
一、基本案情
2003年5月,我区某单位工作人员杨某,联合他人开发建设某三级水电站,其中杨某出资55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剩余45万元由他人垫付,并从每年利润分红中扣还。之后,杨某增资5.9998万元,出资总额增加为60.9998万元。截至2020年5月,杨某共获得分红26.6874万元。2021年7月,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收缴。
二、案例分析
杨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长期“亦官亦商”,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官发财,应当两道”,这是古训,也是真理。既然担任了公职,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三、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