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案说纪 | 岂容造假
岂容造假
年龄学历均造假,只为前途灿如霞。
欺瞒组织缺敬畏,失信失德难提拔。
一、基本案情
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我区某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在入党过程中,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篡改年龄、虚构高中学历,以及骗取大专、本科学历等问题。2016年8月,张某利用骗取的大专、本科学历,被提拔为该单位某内设机构副主任(管理岗位八级职员)。2022年6月,张某受到党内除名处理和降低岗位等级(降为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处分。
二、案例分析
张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组织纪律,为了个人前途,不惜弄虚作假,伪造个人信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欺骗组织,践踏党纪法规红线。这种政治失信失德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本质上是对纪律和规矩缺乏敬畏。张某上述严重错误行为主要发生在入党以前,属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并借此获得职务提拔,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 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法规链接
(一)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你委关于党员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三、对于“文革”前的历史问题以及“文革”中的问题,党中央和中组部已有文件规定的,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