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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 岂容“绕道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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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绕道游”

公务出差“绕道游”,蹭蹭景点揩揩油。

中央八项规定抛脑后,党纪处分在后头。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我区某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利用到重庆、海口出差的机会,绕道成都、三亚等地景点游玩。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该单位还发生3起工作人员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并违规报销住宿费、交通费和违规领取差旅补贴的问题。2021年11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收缴。

  二、案例分析

  王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赴重庆、海口出差期间,擅自改变行程,与其他工作人员借机绕道旅游,并违规报销旅游期间交通、伙食等费用;同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问题管理不力、监督不严。对此,王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追究其违纪责任。

  三、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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