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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 官商两途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2 16:32
官商两途
披着马甲去经商,以权谋私太猖狂。
隐形股东终现形,机关算尽苦果尝。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我区某单位工作人员谢某、庾某利用职务便利,插手与自己执法职权有关的行业,违规经商办企业,分别以他人名义与人合伙成立某运输公司进行经营,并在违章车辆查处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违反了廉洁纪律。同时,谢某、庾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谢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刑罚。庾某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
二、案例分析
谢某、庾某身为党员干部,经受不住经济利益诱惑,以他人名义出资与人共同成立公司,是借正当形式掩盖违纪的目的,自己作为隐形股东出资并获得收益,同时规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的约束。该行为将党纪法规置之不顾,其实质是以权谋私,违反了廉洁纪律,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三、法规链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