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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 “余热”慎发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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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慎发挥

余热不能乱发挥,兼职取酬已触雷。

不论退休或在任,党纪国法饶过谁?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我区某单位退休干部赖某,未经组织批准到某协会兼任秘书长职务,并从中领取薪酬共计人民币47450元,违反了廉洁纪律。同时,赖某还因违规向他人赠送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二、案例分析

  赖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向他人赠送礼金,违规在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能积极配合审查,如实交待自己的违纪问题,并积极退缴违纪所得,可以从轻处分,应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法规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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