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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丨切莫“卡”“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2-31 17:25

切莫“卡”“要”

劝君用权当思量,公权姓公不姓私。

若为蝇利失民心,党纪处分终有时。

基本案情

  2024年,我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戚某,伙同该村委干部,在负责审核村民光伏用电报装证明材料过程中,借机向相关光伏公司索要财物。其以支持村内老人活动为由,要求公司按每户3000元标准向村委会缴纳“赞助费”,否则不予加盖公章,引发群众强烈不满,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戚某还存在其他违纪的问题。2025年7月,戚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干部都是人民公仆,自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然而,本案中戚某却背道而驰,根源在于将职权视为“资源支配”的工具,把服务职责扭曲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他的行为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破坏了营商环境,更严重侵蚀了群众获得感与政府公信力。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吃拿卡要”式微腐败花样翻新,如巧立名目索要“赞助费”、利用职权搞变相摊派、借服务之名行牟利之实,把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用看似“合规”的外衣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始终将群众利益放在最高位置,要严守纪法底线,坚决摈弃“吃拿卡要”等歪风邪气,切实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服务人民。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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