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说纪丨村权别乱为
村权别乱为
手握村权心走偏,无息借款踩规沿。
挪用捐款胆包天,开除党籍悔无边。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我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某,在主持该村全面工作期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多次向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无息借款,累计金额达21万多元,且多数借款事宜未签订协议。此外,2021年1月,黄某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乡贤将原本捐赠给村委会的40万元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其中32万余元挪作私用,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直至被组织发现后,黄某才于2024年6月之后开始分期归还该笔款项。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规定,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2025年7月,黄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黄某一案暴露出其个人宗旨意识缺失、法纪观念淡薄,将手中本应服务于群众的“微权力”当成了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近年来,一些基层干部利用“微权力”搞“小动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吃拿卡要到截留挪用,性质不断升级。这些行为不仅蚕食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割裂党群干群关系,而且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基层干部,必须做到“三要”:心要净,时刻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将人民利益置于首位;手要净,面对各种诱惑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做到不伸手、不越界;事要明,主动接受来自群众、组织等多方面的监督,让权力在监督的“聚光灯”下规范运行,真心实意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第(三)项 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