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2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状况统计分析,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加强就业创业思想引导、政策宣传,提供就业创业的指导、权益咨询、扶持和服务;
(二)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三)组织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推介会、提高退役军人就业签约率、入职率;
(四)提供退役军人住房、医疗、生活等社会保障服务;
(五)开展走访慰问、帮扶解困、社区服务工作;
(六)协助做好辖区退役军人信息管理、荣誉激励、党建、信访接待等有关工作事项;
(七)发放公益性岗位补助金、志愿性岗位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八)办理优待证、优抚年度确认业务;
(九)指导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
(十)协助街各部门推进重点工作,承办街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法规相关规定,在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凡属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须报请上级党委或举办单位研究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在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的带领下,切实抓好党建工作落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三)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障事业有序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业务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监督本单位业务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重大活动及重点工作等须报举办单位批准,重大项目、人事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须提交举办单位党组织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由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聘任的本单位领导组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制议事规则,具有以下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站长,由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从编字〔2021〕1号)的设定,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主持中心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其余干部职工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中心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是通过本单位公布的联系电话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的原则,在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结合具体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工作决策,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收集掌握退役军人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退役军人信息库;
(二)宣传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退役军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收集和听取退役军人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适时开展走访慰问退役军人活动;
(五)办理退役军人信访接待事项;
(六)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状况,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
(七)接待处理退役军人来信来访,协调引导退役军人依法解决合理诉求,适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八)为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九)指导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重大开支经街口街道办事处班子会议或上级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接受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和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经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同意,决定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7日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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