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标准
1、依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求以法律为标准和尺度,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是非曲直、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以及各种犯罪的界限;要求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和诉讼法的程序,划清宽严轻重处罚界限,作出适当判断和处理;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而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宽和严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2、公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必须做到平衡把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符合条件作出不捕或不诉处理的,均应作同等处理,防止平衡偏失,防止出现相同案情不同处理的情况,以避免引起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的误会,对政法部门失去信任感。另一方面,还要做到区别对待,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统一。一方面公、检、法三家协调,保证“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都得到贯彻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正确地把握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起诉、不起诉条件。例如,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存在以下情节的:①自首;②赔偿经济损失;③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④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书面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在侦查阶段可以作撤案处理,在审查阶段可以不捕或不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可以判处缓刑、管制等轻刑。另一方面,在贯彻过程中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五、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问题和建议
1、全面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将会导致不捕率和不诉率大辐度上升。以从化检察院为例,1-3月,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109件151人,其中18岁以下的有31人,占受理案件人数的20%,如果将这部分人均作不捕或不诉处理的话,会使那些思想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产生“犯了事不用坐牢”的心态,继续为非作歹,反而会给社会形成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成立、完善一个社会帮教机构,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成长,专门管理和跟踪问题少年,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司法机关报告。
2、依照相关规定,对不诉案件,要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在贯彻“从宽”政策后,不诉率大辐度上升,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也大增,检委会工作量增大,是否能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结,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是否可以在检委会里面建立一个快速处理机制呢?现在,我院已开始尝试改革检察委员会的会议形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显可以得出结论的案件,启动简易程序,在各位委员传阅案件的过程中发表意见,如最终无重大争议,则可直接得出结论,不再召开检委会,以节约检察资源。
3、对交通肇事案件作不诉处理存在的问题。依照政策要求,将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作为考量能否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诉处理的重要标准,但现实中存在一个问题:大部分车辆都强制购买保险,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大多数都是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这种情况,是否也认为是“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另外,如果对这类人从轻处理,是否会使这些肇事司机形成“反正保险公司赔钱了可获轻处,撞了也不怕”的心态,反而导致肇事案件上升的后果呢?
另外,由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情况不一,能否就以“赔偿额的大小”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作不捕、不诉处理的重要依据?因为对于家境好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赔偿几十万元是很轻松的一件事。而对于家境困难的人说,即使主观上比“富人”更积极、更善意更真诚地想要赔偿被人的损失,却无法达到赔偿要求的数额,最后,“富人”得到轻处,“穷人”得到重处,那么社会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认为“有钱人撞死人不用坐牢”,“宽严相济”政策成为一个保护有钱人的政策,从而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笔者认为在以“赔偿经济损失”作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条件时,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慎重。
4、处理制假、售假案件存在的问题。一般参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嫌疑人都是文化水平很低生活困难的农村妇女,而真正的组织生产者行踪非常隐蔽,当行政执法人员搜查时,现场抓获的都是打工的农村妇女,真正的组织生产者又没有归案。若对这些农村妇女作刑事处理则觉得太重,但如果都作不捕或不诉处理,又会打击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应否对这些农村妇女作不捕或不诉处理呢?
5、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上级应加强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及时总结、发现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强化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贯彻落实中出现偏差,严肃查处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名义所进行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