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谭可为
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基于本国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判定和掌握正确的刑事政策,对于做好刑事执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12月,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成为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政策。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相应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形成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这一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体现
由于我国刑事司法长期受重刑思想的影响,“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理念根深蒂固。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我们以往采取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但并没有把犯罪分子的气焰打下去,犯罪反而不断的上升。而且在“严打”过程中,将一些本来恶意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胁从犯过严地送进牢狱,反而使他们在监狱内结交一帮恶劣的犯罪分子,学习了一些犯罪手段,从偶然失足沦为潜在的、内在的社会越轨者。而且这些人出狱后被社会另眼相看,就业十分困难,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容易以犯罪方式维系生计,从而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可见,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现、违法普遍、犯罪高发的情况下,我们如果继续适用严苛的法律制裁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司法惩治,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带来严重的不良效应。加之司法资源有限,不能承受过重的司法负担,因此,我们应当进行的是选择性的司法,在政策指导下,有重点地实施刑事法。政策指导司法,是强调政策对法律适用的指导性作用,而不是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否定法律,因为政策的运用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我国现行的刑法是一个规范的刑法,但由于它所应对的是一个不太规范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政策应当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
宽严相济,正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最终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其家庭成员带来情感损害,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宽”刑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刑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
二、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虽然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活动起到价值导向作用,但是刑事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它仅是对刑事司法起指导的作用,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罪处刑的直接依据。刑事法律对何为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刑事政策则从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和抑制犯罪的目的出发,对各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进行研究,并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主张采取不同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它属于政策的范畴,同刑事法律有着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只有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资源,让其作为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途径,达到正确适用刑事政策的目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对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都有具体规定,如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的;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5、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6、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样的例子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都可以找到很多,这些规定就是我们在司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依据,同时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此外,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资源,虽然其法律效力低于刑法,但也可变通方法加以利用。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种类,多处与刑法表述区别不是很大,例如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定、涉毒行为的规定、故意伤害的规定等等,此外,该法还将很多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如未遂、未成年、胁迫犯、立功等纳入到治安处罚法中,对这些行为可以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适当地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