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界定“宽”和“严”
按照笔者的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是“以宽为主,以严为辅”,而并不是指“宽与严”处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
1.从1983年起我国进入了严打时期。虽然严打在短时间内极大地压制了犯罪,获得了阶段性的成功,然而其效应并不持久。随后多次的“严打”的效果证明,要实现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单靠“严打”是无法实现的。
2.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历史表明,无论从判处的刑罚还是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实行的是“从严为主、从宽为辅”的方针。如判处的死刑总量居世界之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为常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例外等等。因此强调宽严并重并不是新形势下提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
3.新时期出台的一些文件、司法解释、规定等也印证了以上内涵。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将多年来一直下放的死刑核准权收回,并且强调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精神;前言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个文件揭示的相关精神等等。
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并以之作为我们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的准则和指南。当然,“以宽为主,以严为辅”,并不是不要“严”。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仍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这是不容置疑的。
(二)坚持“依法、公平、统一”三原则
1、依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求以法律为标准和尺度,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是非曲直、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以及各种犯罪的界限;要求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和诉讼法的程序,划清宽严轻重处罚界限,作出适当判断和处理;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而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宽和严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2、公平原则。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必须做到平衡把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符合条件作出不捕或不诉处理的,均应作同等处理,防止平衡偏失,防止出现相同案情不同处理的情况,以避免引起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的误会,对政法部门失去信任感。另一方面,还要做到区别对待,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统一原则。一方面公、检、法三家协调,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都得到贯彻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正确地把握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起诉、不起诉条件。例如,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存在以下情节的:①自首;②赔偿经济损失;③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④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书面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在侦查阶段可以作撤案处理,在审查阶段可以不捕或不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可以判处缓刑、管制等轻刑。另一方面,在贯彻过程中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三)加强相关立法,确保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措施于法有据
虽然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活动起到价值导向作用,但是刑事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它仅是对刑事司法起指导的作用,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罪处刑的直接依据,因而加强立法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立法机关要着重做好以下立法:
1.具体规定逮捕、不逮捕的条件,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在执法实践中准确把握。
2.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发生后,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的主持下,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关部门作出中止诉讼程序。
3.规定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捕、撤回起诉以及不移送起诉的权限,使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后,甚至提请批捕后,当事人依法和解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提请后撤销案件;如果已经逮捕的,可不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从而节省诉讼资源。
4.简化不起诉程序。对于那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的不起诉案件可直接交由办案人员决定,而无需经过领导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烦琐的多重程序。
(四)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促进宽严相济政策在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
1.公检法三机关要协调配合、加强交流,对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达成基本的一致认识,从而使各机关做到既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关的快速、便捷的工作机制。在每一个检察环节上,包括侦查、刑检、诉讼监督等各方面,都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且要按照各个诉讼阶段的工作要求,根据对案情特点,在不同的检察环节上,具体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外,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等主要办案部门要精心组织、协调好办案力量,做到案件繁简分流、宽严分工,对从宽处理的案件快速处理,保证诉讼的高效、有序;
3. 依照相关规定,对不诉案件,要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在贯彻“从宽”政策后,不诉率大辐度上升,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也大增,检委会工作量增大,可尝试改革检察委员会的会议形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显可以得出结论的案件,启动简易程序,在各位委员传阅案件的过程中发表意见,如最终无重大争议,则可直接得出结论,不再召开检委会,以节约检察资源。
(五)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相关部门通过及时总结、发现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强化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贯彻落实中出现偏差,严肃查处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名义所进行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活动,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