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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问题及有关监督制约机制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8-10-13 15:19:24 阅读数:

                                    谭可为   刘湘凌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根据文件精神,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与实践,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我们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少的问题,仍然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到实处。
    一、存在问题
   (一)执法观念过于保守
    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中仍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是密不可分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竣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应该说,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以上观念对打击犯罪,震摄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新的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那就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这也是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相悖的。
   (二)相关的立法滞后,随意性较大
    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但大都是从宏观的角度来指导,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各部门基本上都是根据自己实际来操作,执行中主要靠办案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事实的分析、内心确认、以及对公平正义准则的把握等主观判断驾驭案件,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造成执法结果效果在不同区域的不平衡,影响整个社会的执法统一。如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的理解各有不同等等。形形色色的做法固然体现了一种灵活性,但从另一角度看就是变成了随意性,有时就难免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欠缺严肃性,甚至出现一些腐败现象。
   (三)不起诉程序过于复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文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需经过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于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还需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等等。以上的种种规定,造成了一件不起诉案件,特别是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审结需要经过多个程序,相对来说简易审又比较省事,促使一些可诉可不诉的案件选择公诉渠道,使“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原则成为口号。
   (四)有些做法是宽有余,严不足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简单概括为一句话,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但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大都体现在“宽”字上,往往忽略了“严”字。现在社会治安依然相当严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恶性案件还经常发生,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还层出不穷。但现在许多地方对以上案件的打击力度并不足够,如有些地方对有关一些未满十八周岁、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但犯罪情节非常严重(如故意伤害致死等)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硬性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换言之就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多么严重,情节多么恶劣,只要有从轻、减轻情节,其受到的刑罚最多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最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这无异于放纵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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