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和谐目标,创新服务方式 检察机关的四等级的组织结构体制,在乡、镇没有派出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接触农村基层的深度和广度,因此,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
一是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近几年办理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如从化检察院办理案件,农村基层干部侵吞的主要是征地补偿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这两款资金,都是案发在村委向农民发放这一环节,针对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政府部门在发放资金时,可直接拔入农民个人的帐户上,省去由村干部转发这一环节。另外,还发现案发的村委管理存在很多弊端,有的由村书记兼任财务一职、有的村委财务还没建帐、财务帐目不公开等。检察机关应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议,督促村委建立健全财务科目,制订具体、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收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提留返还款、土地经营款等等,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把好财务开支关。
二是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立足检察职能,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如进村进校上法制课等,善于结合检察实践中办理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典型案例,向农民群众及农村青少年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村社参与、农民自主维权相结合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农村依法行事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是延伸触角,拓展服务渠道。检察机关要深入农村、深入到农民群众中,随时把握农村社会治安基本状况,除了办理案件外,还应创新其他新渠道、新形式加强与农村、农民的接触渠道。如从化检察院在近两年尝试在乡镇、村建立了检察法律服务室、设置检察长信箱、定期与农民代表座谈等,通过这些形式,可以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参与农村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从而实现了检察工作向基层的延伸,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是提高运用刑事政策水平,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农村邻里纠纷发生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消除了社会潜在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农村劳动力,增强了邻里和睦,这样更有利于促进农村发展。
新农村建设问题具有地域性强、政治敏感性高的特点。检察机关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树立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检察机关只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始终把维护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提高监督能力,才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农民的愿望,适应农民的需要,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2]刘金国、蒋立山《新编法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