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科 徐志辉
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罪犯,对不再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监外执行,对促进罪犯改造有积极作用。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或重新犯罪,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也使国家对罪犯的处罚形同虚设,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现就结合我市监外执行罪犯的实际情况,谈一点关于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方面的粗浅认识 。
一、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1、意气用事。此类犯罪多发于酒后因小事争执中,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如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莫记潜因抢劫罪于1998年2月5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4月刑满释放。2006年5月20日凌晨,莫记潜与同村兄弟李某富饮酒发生口角相争,继而将李抱起摔倒在地上,致重伤(属三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
2、恶习难改,结伙多次作案。有的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期间回学校读书,不珍惜机会,好好学习,痛改前非,反而结识了更多的“哥儿们弟兄”,甚至相互之间交流作案方法,结伙作案,表现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有踩点的,有望风的、有具体实施的、有做销赃工作的,成了“一条龙服务”,此类犯罪社会影响较大。如缓刑罪犯李艺彬(17岁)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7月被从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艺彬被判缓刑出看守所后在从化某中专学校就读,他无心向学,劣性不改,重操旧业。缓刑半年后,纠合同校谢耀兴、黎小强、谢锦超商议盗窃电线,携带钢锯、小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或步行窜到从化市的江浦街凤院村、太平镇神岗敬老院附近、城郊街龙仔新村和城郊街东风村等地,乘夜深四周无人之机,由李艺彬、谢耀兴爬电杆、爬树并用钢锯锯电线,黎小强、谢锦超看风,盗窃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线四次,价值人民币3854元。盗后,由李艺彬销赃,赃款共同花光。
3、法制观念淡薄,疏忽大意。从我市审理的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案件来看,部分文化程度较低使其接受法制教育的程度降低,认识、理解问题的面较窄,作为监外执行罪犯,理应认识到自己已经犯了罪,应珍惜政府给予的宽大处理的机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外执行期间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但是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忘记了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约束不住自己,疏忽大意又重蹈覆辙。如缓刑犯黄权国因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2年12月被朋化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11月黄权国驾驶无牌摩托车超速行驶将一路人撞到在地,致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撤销缓刑,与原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4、缺少家庭、社会的关爱,自暴自弃。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不在监管场所服刑,但仍是罪犯,属于符合一定条件、犯罪情节轻微而不予监禁关押,这部分人应当算为“弱势群体”,应引起家庭、社会更多的关注,由于这些人有过违法犯罪经历,文化程度低,人们传统观念上对犯罪者尚有些看法,这期间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没有工作,收入就无法保障,这时候就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思想,常常白天睡觉,晚上活动,过着“野猫子”式的生活,家长想本来因其犯罪已经丢尽面子,现在又不好好表现,也逐渐变得失望,疏于管教,这段时间很容易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如劳教人员欧阳劲东曾因多次吸毒被送劳动教养2年6个月,后因病被所外就医。该因家长对其感到失望,放任自流,他觉得就成了多余的人,缺少家庭关爱,无人管教,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专区民警也曾经找其谈心教育,但是效果不大,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此欧阳劲东为了满足毒瘾、吃喝等费用,想到了以贩养吸这一敛财捷径。2006年7月,其三次向同村贩毒人购得毒品海洛因共3小包(重0.6克),然后将毒品海洛因分别贩卖给郭X谊,从中获利,最终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5、监管不利,措施不到位。一方面作为监督考察机关监管措施不力,由于监外执行罪犯所在地的派出所案件多,工作量大,警力不足,对其教育管理流于形式,派出所只要掌握有这个人,究竟这个人干什么无关紧要,检查时也是仅找路段民警通知来所参加集体教育而已。另一方面,有些监外执行罪犯长期脱管、漏管,出监以后外地的根本就不回家,揣着判决书或假释证明继续在外流浪或打工,派出所根本谈不上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交付脱节,因为疏于监督管理可能使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罪犯监外执行后,按规定基层派出所应组成帮教小组进行帮教,但是现在相当一部分基层派出所不重视这项工作。有的认为不会重新犯罪,监督工作交由社区居委会反映,不能靠上抓;有的认为监外罪犯没有报到,所里不掌握;有的认为监外罪犯常年在外经商、打工没法管。各种违规现象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总之,由于种种原因,使监外罪犯帮教工作得不到很好落实,这也是诱发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