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提升执法公信力方面做了不懈努力,取得了较好成效,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公信力面临的挑战、存在问题的根源和可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探讨检察执法公信力问题。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执法 公信力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群众信任的能力。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②的精辟论述标志着党和国家将执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到了事关全局的战略高度,对新时期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公信力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因此,维护和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是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立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应有之义。然而,现实中还存在诸多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检察机关公信力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外因和内因两方面。
(一)外因方面,现行检察制度、社会环境变化、民主法制意识、舆论监督等因素均在挑战着检察机关公信力。
1、制度制约。依现行体制,检察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受制于地方,司法公正赖以生存的两个关键要素不可避免地受到干预和影响,给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经费得不到足额保障,催生违法违规办案搞创收等现象发生;人事权受制于地方,促使检察权进一步行政化,执法水平和执法理念难以充分发挥,公平、公正只能委曲求全,公信力受到影响成为必然。
2、复杂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组织形式等各方面均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容易激化,公众的社会承受能力进一步降低。在复杂、敏感的社会环境下,检察执法活动稍有不慎或不公,极易诱发各种社会矛盾,削弱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3、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瑕疵、错误甚至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势必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挑战检察机关既有的标准和水平,执法公信力自然会受到全新的拷问。
4、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关注度的提高,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极易成为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一些个案炒作,极有可能损毁检察机关甚至政法机关的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内因方面,执法理念、执法行为和执法机制、执法素能、和个案影响等也在挑战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1、执法理念的偏差。作为执法活动的灵魂,执法理念的正确与否决定着司法的公正与邪恶。正确的检察执法理念不仅能引导我们把握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从全局的高度驾驭检察工作,还能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然而,当前仍有少数诸如“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有罪推定”、“先入为主”、“口供至上”等践踏司法公正的错误理念游离于检察执法活动中,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偶有抬头,身影难绝。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冲击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执法行为不规范。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环境下,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执法效果的优劣。执法效果作为公信力的窗口,又直接影响着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评判,因而规范执法行为已成为提高检察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然而,不容回避的是,当前检察工作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滥用检察权、以权谋私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偶有检察信任危机见诸报端。这些错误执法行为严重削弱着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3、执法机制不健全。作为检察权实施的载体,执法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效率和检察职能的发挥。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确保检察权公平、公正、有效地实施的执法机制,是检察机关公正、高效运转、取信于民的前提。然而,当前检察机制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检察资源配置不够科学;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侦查工作缺乏统一的组织、指挥及协调;情报、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资源共享水平不高;系统内部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加强,尚未形成强劲的检察合力;侦、捕、诉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配合达不到预期效果;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检察公信力的发挥。
4、执法素能的局限。执法者素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公信力的强弱。素质高,能力强,行为规范,执法才有可能公正。然而,当前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少数干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欠佳,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繁重、复杂和高标准的检察工作。而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队伍素质面临更新更艰巨的考验。
5、消极个案造成的影响。近年来,经不间断的教育整顿,检察机关整体执法作风有了显著改观,但仍有少数干警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这些不一而同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极易激化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少数司法腐败个案,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检察机关形象,削弱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6、检察权的不当让度。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然而近年来,常见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这种办案方式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解决检察机关某些难以言状的法律约束,然而,本质上却是检察权的不当让度。纵观各机关的性质、职能就不难发现二者是两种迥然不同的权力,将其混合行使,极易造成检察权被随意行使的假象,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庄严性、时效性、程序性和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受到挑战的根源。现阶段,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自身公信力意识缺乏、制度保障缺乏和检察权威缺乏等原因引起的。
1、缺乏公信力意识。当前,由于少数单位对检察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认真倾听社会民众对检察执法效果的评判,未将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置于工作好坏的评判体系中,办案过程中重打击、轻保护,不善于争取民心、了解民意,不会抓住时机及时进行法制宣传,释法说理不透彻,群众工作错位、缺位导致群众基础缺乏,无形中损害着检察公信力。尤其是有些疑难个案长期不能了结,造成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检察公信力大打折扣。
2、制度保障不到位。从现行检察机管理体制来看,目前检察机关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生存。检察机关人事权、财政权等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手中,造成检察机关对涉及当地政治、经济利益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愿甚至不敢监督,给公众以“官官相护”的错觉,造成检察公信力的缺失。
3、缺乏强有力的检察权威。检察权威与否取决于检察干警素质的高低与形象的好坏。近年来,由于少数干警的执法不公、行为不检、金钱至上,尤其是一些司法腐败个案,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整体形象,造成检察公信力的缺失。现实中“花钱消灾”、“打包提篮”、“信访不信法”、“找司法机关不如找人私了”等论断便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佐证,司法腐败已经严重伤害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
三、提高公信力的途径。将问题交给时间是对公平正义的沾污。面对检察公信力的缺失,检察机关应与时俱进,多管齐下,对症下药,着力加强检察公信力建设。
1、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关注民生。检察权源自人民,关注民生、执法为民是其根本内涵。检察机关应通过履行职能,关注群众需求,化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应树立护民、亲民、利民等执法理念,发挥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等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倾听民生诉求,了解民生热点,坚持打击犯罪与服务民生并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拓宽维护民生的渠道和空间,在职责权限内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公正执法,维护好法律权威。公正执法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责任意识,建立起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深化检务公开。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检务”,努力将其精髓渗透贯穿到执法办案各环节。采取多种手段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如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让一般群众能了解检察办案的程序和方式,既作窗口宣传,揭开检察机关神秘面纱,又现身说法,警钟长鸣;设立乡镇“检察法律服务室”,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召开申诉案件听证会,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帮助其息诉罢诉;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等。
4、完善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倾听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向人大年度汇报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例会制、执法监督员评议制等开门纳谏机制。完善检察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立体的宣传引导体系,扩大检察工作影响力。内部监督方面,加强内部综合防范机制,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建立程序监控体系,实行侦捕分离。建立案件质量跟踪督察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对自侦案件实行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错案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纪律教育,督促干警廉洁自律,努力树立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和执法威信。
5、加强教育培训。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教育,牢固树立起执法为民的思想,增强检察工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在公信力的培育中取信于民,树立起检察权威。
6、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改变当前的财政供给体制,尽快建立起“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剔除因经费保障不足而被迫创收的不利因素,杜绝受利益驱使的办案冲动,避免以检察权换取生存权的尴尬。
7、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避免权力“外借”或让度。
司法公信力对国家法制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关公平正义的大局。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处于司法前沿的检察机关更应作出表率,竭力维护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根基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员谢鹏程著《公正与责任: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主题》。
②胡锦涛总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