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发现2宗重大事故风险隐患违法行为。现对这两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8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州某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4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州市从化江埔某汽车配件店进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该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知识延伸】
锂电池是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正极或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生活中它的用途广泛,在使用、存储、废弃等环节处置不当,锂电池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法律延伸】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密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