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江埔街围绕重大事故隐患,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近期,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发现的4宗重大事故风险隐患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6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州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作业)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州市从化江埔某家具加工场进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延伸】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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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9粉尘控制与清理
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