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发现2宗重大事故风险隐患违法行为。现对这两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6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州市从化江埔某鲜生餐饮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进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铺可燃气体储罐区(燃气瓶储存间)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盛康达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可燃气体储罐区(燃气瓶储存间)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