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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8007517344K/2024-0001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12-28
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地铁发展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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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地铁发展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4-0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从化区地铁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3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执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铁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地铁规划、设计、建设等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铁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快地铁发展的对策措施,统筹推进地铁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地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日常事务;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管线迁改、施工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铁沿线综合开发、运营资源开发利用和交通组织等相关建议,并牵头与项目业主单位协调对接、推动落实;负责地铁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汇总报送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协调地铁交通的运营衔接、综合保障;负责协调落实《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接开展地铁设施保护、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广从公路快速化改造及项目相关配套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发展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支部,党的建设、干部人事等纳入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机关党委统一管理,所属党员统一编入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党委下属机关党支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统一管理本单位干部人事、党建、资产和财务;

  (八)负责本单位终止时的清算、法人注销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和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项目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业务开展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行政会议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决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会议决策。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行政业务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没有设置内设机构。本单位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按任务执行需要设置岗位,规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享有投诉和举报违法行为、陈述和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服从行政管理、协助公务、接受行政监督和行政决定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映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通过直接口头表述、信函或意见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分工,各岗位协同合作,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研究提出加快地铁发展的对策措施,统筹推进地铁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地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日常事务;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管线迁改、施工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铁沿线综合开发、运营资源开发利用和交通组织等相关建议,并牵头与项目业主单位协调对接、推动落实;负责地铁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汇总报送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协调地铁交通的运营衔接、综合保障;负责协调落实《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接开展地铁设施保护、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广从公路快速化改造及项目相关配套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捐赠、资助,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为约定使用事宜的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管理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0日经广州市从化区地铁发展中心干部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从化区地铁发展中心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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