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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8007517336Q/2023-0025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4-17
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号: 从住建规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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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

从住建规字〔20231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17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综合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从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投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建筑咨询企业等。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扶持前,须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不降低建筑业企业资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须退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提出奖励申请的前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及资金奖励。

企业在区内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含)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或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含统计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五条新落户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新落户建筑业企业,按最高资质、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新落户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不含本市外区迁入)的建筑业企业,新落户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落户日期以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取得日期的后者为准;新迁入企业须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和资质迁入,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和资质证书迁入日期的后者为准。

第七条 已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质的区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落户奖奖励。

第三章 提升资质奖

第八条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已获得本办法落户奖的,不再申请同等级的提升资质奖;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建筑业企业已获得落户奖,其后再取得更高级别资质的,以补差额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最高级别资质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条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建筑业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提升资质的,以补差额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各会计年度,对产值在5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如下:

(一)产值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的奖励;

(二)产值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内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60%的奖励;

(三)产值在15亿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70%的奖励。

第五章 办公用房支持补贴

第十二条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聚集发展,对新落户从化区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办公用房支持补贴。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

1.其本部在从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30/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其本部在从化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

1.其本部在从化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补贴最高不超过75万元;

2.其本部在从化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三)以上租赁、自建或购置经营场地的扶持措施不得同时享有。新落户建筑业企业申请办公用房支持补贴时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享受租赁、自建或购置场地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作为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补贴按照规定每年支付;自建、购置的补贴资金在新进建筑业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第二年起分3年,按照50%∶30%∶20%的比例支付完毕。

(四)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办公用房支持补贴,对企业的办公用房支持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租赁或自建或购置办公房产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六章 人才支持奖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可按从化区有关规定享受人才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享受与本区市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七章 产业联动奖

第十四条发挥从化区建筑业协会作用,积极支持协会搭建政府和建筑业企业的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加强政企交流合作。鼓励协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管理、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技术服务、品牌创建等优质服务,共同促进建筑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选择我区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主体与本区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共同发展。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社会投资项目整体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总承包合同额的0.3%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会计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每年度全区限额1000万元,当申请的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时间先后排序,先到先得。同时,获得经营贡献奖的建筑业企业不能申请本项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积极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实现资源优化、互利共赢。本区建筑业企业从区外注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且专业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专业分包合同额的0.3%奖励该分包企业。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会计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每年度全区限额500万元。当申请的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时间先后排序,先到先得。同时,获得经营贡献奖的建筑业企业不能申请本项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本区的建筑业企业积极拓展从化区外市场。我区建筑业企业到区外承接工程,每会计年度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承包总额的0.4%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会计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且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获得经营贡献奖的建筑业企业不能申请本项奖励。

第八章 技术创新奖

第十九条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工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工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10万元。

(二)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大奖、梁思成奖的,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奖励企业10万元。

每个企业每年只能奖励一次,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具体操作指南由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主体承担。

第二十二条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申请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由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资金负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合同额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中的“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年度产值为统计进行奖励的,以会计年度为统计范围。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或项目,经从化区人民政府同意,另行研究重点扶持或奖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