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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8007517336Q/2023-0023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3-04-13
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号: 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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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6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413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穗府规〔202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从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发展】重点支持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品评价与研发关键技术平台,创新化学药、原料药、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新一代生物技术、中药创新药的研发以及CDMO研发生产基地等建设,中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与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新型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企业落户奖】

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新迁入的生物医药与健康制造业企业、新药研发机构、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中试平台,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累计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成果转化奖励】

(一)对自主研发并承诺在我区生产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除外,下同)、中药(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下同),根据研发各阶段成果给予奖励:

1.对在本市取得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批件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经认定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150万元,Ⅱ类新药100万元,Ⅲ类新药80万元);

2.对在本市完成I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200万元,Ⅱ类新药150万元,Ⅲ类新药100万元);在进入临床下一试验阶段时拨付上一阶段奖励,下同。

3.对在本市完成Ⅱ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200万元,Ⅱ类新药150万元,Ⅲ类新药100万元);在进入临床下一试验阶段时拨付上一阶段奖励。

4.对在本市完成Ⅲ期临床试验的并在本区进行生产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1000万元,Ⅱ类新药800万元,Ⅲ类新药600万元)。

(二)对自主研发并承诺在我区生产的,高端医疗器械、仿制药及化学原料药给予奖励:

1.对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经评审,按核定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或等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药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支持高附加值化学原料药发展。对取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产品,每个药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小升规”奖】

对“首次升规”的企业,当年奖励5万元。“首次升规”后次年工业增加值(或销售额)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制造型企业:

1.新注册、新迁入的企业,在协议期限内投产的,且达到规模以上的,投产后连续3年内,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现有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同比正增长,或当年产值达到1-5亿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的1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3.符合前款第1项条件的区“产业链”链主的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促进工作,产业链产值增长超过5%的,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链主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再奖励1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二)对我区的药物GLP(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CP(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机构)、药学研究与中试平台,根据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生物医药与健康新零售和流通企业可按照《从化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另外,生物医药及健康制造企业还可按照《广州市从化区先进制造业扶持办法》规定,申报增资扩容、技术改造奖励。

第八条【产业联动发展奖】

对经认定的区内生物医药与健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年按核定的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区内生物医药与健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区内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每年按实际使用发生费用的3%给予使用方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平台运营奖】

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平台孵化培育和引入具有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对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平台运营方,根据引入企业每年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十条【重大项目奖】

对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的国际尖端人才,如诺贝尔奖、拉斯克医学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等专家,携带项目、技术和团队来从化区实现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经认定,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重大技术项目,经区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上市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一)境内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个阶段的,可同时申请,每家企业每阶段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境外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

(一)【GLP认证奖】对通过国家GLP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10大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若企业在已获得首次认证奖励基础上增加认证项目,则按照认证项目奖励间的差额予以扶持;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相关资质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专利转让奖】鼓励区内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之间进行专利技术和成果转让,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研发投入奖】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给予奖励。申报扣除的研发费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四)【研发机构建设奖】

1.对获得认定的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资助;对获得认定的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50万元资助;对获得认定的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相关资质,且平台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经认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2.对本区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建站资助;对本区新设省、市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鼓励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其他创新平台在对社会开放共享的基础上优先对博士、博士后人才开放使用;对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满足在站工作日一百三十天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8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五)【孵化平台奖】新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区级众创孵化平台。

另外,企业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可按照《从化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申报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产学研合作、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人才奖励】

(一)【高管高技能人才奖】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能人员给予人才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监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指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按照上一年度个人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90%给予奖励。

经认定对本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可在该企业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才,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二)【人才引进奖励】对从化区内新落户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以及对经国家药监部门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工作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12个月的,发放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其中两院院士100万,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万,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万元,博士后人员、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人员4万元。人才引进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层次更高的标准发放;人才学历职称达到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

另外,可按照《从化区产业人才激励办法》规定申报产学研合作专项人才(团队)奖、技术成果产业化专项人才(团队)奖、高层次人才暖心服务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新迁入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20/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且不超过租金总额。

本条所指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仓库、车库、厂房、住宿、文娱等配套用房。如企业在36个月补贴期内改变办公用途或出(转)租出售,须退回已经获得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超过、不少于、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统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须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34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