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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财采决〔2020〕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13 11:39

当事人:广州市澳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中西村中联路25号101房

联系电话:***********

  我局对你司参与“广州市从化区教育局2017-2020年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奶制品和食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UT-44011802001)”包组二中存在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0日,你司参加“广州市从化区教育局2017-2020年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奶制品和食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UT-44011802001)”包组二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经查,你司投标文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你司所提供的单位职工社保购买人员证明材料和实际购买社保人数不符。你司实际购买职工参保人数为10人,但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社保购买人数为42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违法情形。

  (二)你司提供的自有冷链配送车辆登记数量与事实不符。经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机动车所有人为“广州市澳悦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0183093785483W)的机动车信息为空,无相关机动车登记注册信息,但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自有冷链配送车辆为4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司的《投标文件》、《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关于<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38711316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93556.58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财政局或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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